2011年5月22日 星期日
(维权网信息员萧和协报道)一名杭州籍女子在贵州织金县板桥乡探望婆婆时,被强迫做节育手术(上环),期间还遭到当地政府及计生工作人员的殴打,其丈夫被治安拘留3天。
事后,当事人把事情经过发布在网络上,网友纷纷表示同情和愤怒,这一事件被网友称为“贵州计生门”。当事人张雪群5月22日告诉本网,计生局长针对她的投诉承诺说5月15日前答复,但至今她仍未收到任何答复。
据张雪群介绍,她的户籍所在地是杭州市,丈夫焦靖的户籍在贵州织金县,他们2009年结婚,翌年产下一子,随母落户杭州市。今年五一休假期间,张雪群领着14个月大的孩子,回到贵州织金县板桥乡探望婆婆。
5月3日上午9时许,板桥乡计生站工作人员上门调查,要求张雪群立即做上环手术。张雪群出示了结婚证和准生证,并表示自己有盆腔炎等疾病,而且还发着低烧,不适合做节育手术,另外她不是本地户籍。
在现场的板桥乡政法委书记吴刚,动手暴打张雪群及其丈夫焦靖。随后,板桥派出所所长也来到现场,他们强行将张雪群带往计生站做上环手术,而焦靖则被治安拘留三天。此外,张雪群的照相机被派出所收缴。
手术当晚,张雪群腹部剧痛,下身大量出血。22点许,张雪群被家人送往织金县人民医院就医。外科检查结果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B超检查证实患有盆腔炎,宫颈糜烂,附件炎,白细胞减少,血常规异常等。
张雪群的遭遇并不是个案。据网友透露,织金县、毕节地区乃至整个贵州省都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地方政府领导有明确的计生任务,如每年要强迫多少人上环、收缴多少超生罚款等,若不能完成任务,轻则扣发薪水,重则官位不保。
张雪群5月22日对本网信息员表示,他们将着手准备起诉事宜,她希望社会各界人士予以关注并提供法律帮助。
张雪群电话:13757193492
视频地址:http://forum.china.com.cn/thread-1012183-1-1.html
以下附张雪群的投诉信:
关于织金县板桥乡强制暴力上环致身体精神双重创伤
织金县计生局:
本人张雪群,1984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西湖区龙坞工业园四号。丈夫焦靖,1980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织金县板桥乡跃进村大岩脚组。现居住地:杭州西湖区龙坞葛衙庄145号。2009年6月30日我们在杭州西湖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本人怀孕后,在杭州西湖区转塘街道办理准生证等手续,2010年2月,本人在娘家浙江嘉兴妇保院生下一男孩,孩子跟随我落户在杭州。孩子出生后,我们一直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法规实施有效的避孕措施。
因得知婆婆身体不好,趁这次五一假期我们带着孩子回贵州探望婆婆。我们从杭州做了两天两夜的车,带着孩子一路奔波回来,却发生了极其不愉快的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给我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我们5月2日傍晚到贵州,5月3日上午9时许,板桥乡管计生工作的人员过来调查情况,我们出示了合法的结婚证和准生证,但是因为我没有上环,计生人员说得马上去上环。我跟他们解释,我既非贵州户籍,又不是贵州的流动人口,我的户口在杭州,常住地也是杭州,杭州的计生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生完一个小孩的妇女必须上环,生完孩子后我也考虑过上环,但因为我有妇科炎症所以不适合上环,我跟老公一直是去我们居住地龙坞妇女主任那里领取避孕套避孕的。但他们态度很强硬,必须去上环,我说我现在不能上环:一是在杭州我们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强制上环,二是我现在身体不好,盆腔炎、宫颈糜烂,白细胞较少,免疫功能低,并且在回贵州的车上感冒了有点低烧,我回贵州前一天还在医院看病,正在服药中,现在的身体条件也不适合上环。但是这些工作人员要我拿出医院的证明,我是回来探亲的,怎么可能随身携带这些我看病的病历呢?我说我可以给你们看我现在正在服用的那些消炎药和中药。但是这样的说理根本没用,他们的态度非常的强硬,必须上环!
见我们态度坚决,那两个工作人员又叫来了他们的领导,板桥乡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吴刚和乡纪委书记朱先桥,领导来后又是一次必须上环的思想工作,我们再一次解释我现在的情况不适合上环,我们据理力争,吴刚书记脾气就火爆起来了,冲上来扭住焦靖胳膊就要打,我赶忙拿起相机拍,随后他叫来了板桥乡派出所的所长等人,强行拉我上环,态度粗暴,手段恶劣。他们拽住我往外拉,我经不住他们的拉拽,身子一下子撞到在石阶上,我疼得人都站不直了,一旁的孩子吓得大哭起来,焦靖正要过来阻止他们的非法行为,却被一旁的吴刚等人扑上来按住,焦情急之下骂了他们一句,吴刚等人就动手打了焦靖的头部,这一幕被焦靖的妹妹焦才艳用相机拍下了,吴刚便让派出所所长强行夺走焦才艳手里的相机,并把焦靖带上了警车。但吴刚和计生办的工作人员,不顾我的安危,扭住我的胳膊、手臂、腿脚,几个人强行拉着我在石头路上拖,致使我身上多处受伤(见附件的医院证明)。在这个过程中,吴刚他说了这样的话:不管你是哪里人,你现在来了这里,你就得听我的!这样蛮横无理的话,就出自他这个“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员政法委书记的口中!
他们就这样把我强行带到计生办,其中抓我的一个人称她自己是医生,叫另外一个人给我做了B超,然后就让我签字上环,还没有给我做妇检,她就先让我选择上哪种环,全然不顾我的身体是否健康,是否适合上环。
上完环,我去了派出所,得到的消息是:焦靖骂了人要被行政拘留7天。我去找板桥乡的党委书记说明今天的情况,陈书记称吴刚已汇报,一是我不服从他们上环,二是焦靖在吴刚等人执行公务的时候骂了一句脏话,吴刚认为这样的脏话严重损坏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形象,所以要拘留7天,但吴刚在向书记汇报的过程中丝毫未提焦靖为什么要骂他们,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骂他们,也丝毫没提到他们动手打焦靖头部,以及强行夺走拍有他们打人证据的相机!并告知我:以后的2、5、8、11四个月必须把我的妇检报告(是否上环,是否怀孕)交到板桥乡计生办,如果我们不按照规定寄妇检报告,他们就有权砸家、拿东西等。
我认为板桥乡政府官员吴刚等人及计生办的这些所做作为,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已构成违法,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本人非贵州户籍及贵州省流动人口,此次趁五一假期到贵州探亲,板桥乡计生人员没有权利对我实施强制上环,我户籍所在地及常住地杭州,我的情况完全符合杭州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九条: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公民对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和保障手术安全的规定。节育措施要以避孕为主,方法由群众自愿选择。知情选择是指公民在计划生育专业人员指导下,充分了解现行的各种避孕方法,结合自身情况,自行了解和自主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和节育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释义:又如,对于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通常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更为经济、方便。对于育龄群众来说,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就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主、自愿并负责任的选择和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目前,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有适合妇女使用的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宫内节育器、输卵管阻断术;有适用于男子的避孕套、输精管结扎术等。
国家法律原文写明了公民自主选择避孕措施!给计生办的权利写明了只是“指导”,而不是强制!长效避孕措施写明了只是“经济、方便”而不是强制!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包括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和避孕套!避孕套和避孕药也同样是已经被认可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板桥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和吴刚等政府人员强行对我实施暴力,致使我全身多处受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九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他们明知一些生殖器官炎症,如盆腔炎、宫颈炎、宫颈糜烂等,不能进行上环手术;发烧引起的,体温在37.5℃以上,或者原因不明者,待退烧后上环方可。在我反复告知他们我现在有炎症并伴有低烧的情况下,他们依然强行上环,并且态度手段恶劣,在对我实施强制上环后,我的身体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反应,当晚,腹部开始剧痛,大量出血,持续烧热,而且身体因为白天被计生人员施行暴力,身上多处淤青,全身疼痛无力,当晚10点许被送去织金县人民医院就医。外科检查: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5月4日B超检查证实患有盆腔炎,宫颈糜烂,附件炎,白细胞减少,血常规异常及低烧。(见附件织金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及病历)。板桥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和吴刚等政府人员犯下了渎职罪。
七、计生办在对我实施暴力的过程中,焦靖试图阻止他们的非法行为却又不得,情急之下失去了理智,脱口而出一句脏话,事后焦靖立即就骂人事件认错,态度诚恳,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却以“公然侮辱他人”的罪名被行政拘留三天,而相关工作人员盛气凌人却丝毫未收到任何处罚,那部拍下了吴刚等人打人一幕的相机也被非法扣留。试问:焦靖看到自己老婆遭遇非法暴力情急之下骂了人,如果因此就可以以“公然侮辱他人”的罪名被行政拘留三天,那么吴刚等人口出狂言(不管你是哪里人,你现在来了这里,你就得听我的),动手打人,扣留证据,对妇女实施强制暴力手段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强制拉人上环,致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该定何罪!这样隐瞒真相扭曲事实的判决显然是不公平不合法的。
鉴于以上事件对我夫妻两人造成的身体和心灵上的伤害,要求板桥乡计生办及吴刚等政府工作人员赔偿本人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我们两人的精神伤害费等损失费,申请行政复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对焦靖的行政拘留,否则,我们将坚决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投诉人:张雪群
2011年5月4日
被拖拉留下的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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