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4日星期五

怀孕女犯被强制堕胎?(图)


手术同意书上记载着全麻的原因
29岁的马卫花运输毒品时被警方抓获,从涉案的1606克毒品数量来看,马卫花足以被判处死刑。
但马卫花的辩护律师翁卫华当庭抖出一条爆炸性新闻:警方在全麻状态下,将马卫花怀有的50天身孕强制执行了人工流产。

本报讯(记者 王坚)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数量为1606克的运输毒品案。仅从涉案毒品的数量来看,29岁的被告人马卫花足以被判处死刑,尽管马卫花没有任何立功情节,但她的辩护律师却为她作了罪轻辩护,理由是,马卫花被警方抓获时曾怀有身孕。
随后,马卫花的辩护律师翁卫华当庭抖出一条爆炸性新闻:警方在全麻状态下,将马卫花怀有的50天身孕强制执行了人工流产。据此,律师认为,对马卫花的量刑不适用死刑,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据悉,此案将于近日作出一审宣判。
2004年1月25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禁毒大队将马卫花抓获,查获海洛因1606克。
破案 查获千余克毒品
据了解,马卫花,女,今年29岁,甘肃省定西市人,高中文化。2004年1月25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禁毒大队将马卫花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马夹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606克。
马卫花交代了运毒的全过程,“2004年1月18日,从前在新疆认识的一个叫洒力哈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从新疆帮他带一些毒品到兰州。1月24日早上,洒力哈让我去乌鲁木齐二医院门口拿毒品,事成了给我5000元。等我到了医院门口后,一个身穿皮夹克的小伙将一个纸袋交给我,纸袋里放着一件米黄色花格背心,该小伙说毒品就放在背心口袋里。今日下午6时40分我到兰州后,洒力哈让我到石油大厦。我打车刚到西关十字就被抓了。”
随后,警方查获海洛因七块,此案称得上是一起特大运输毒品案。
马卫花怀孕50天,但城关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却将她带到甘肃省康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
怀孕 马卫花竟被堕胎
2004年3月29日,马卫花的家人为她请了一位叫翁卫华的律师。律师在看守所里会见了马卫花,马卫花说:刚做完人流手术,感到失眠、头晕,有贫血症状。
马卫花:民警强行带我做人流
马卫花告诉律师,她刚到看守所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在进行例行尿检时大夫告诉她已有身孕了。虽然她特别想要这个孩子,但城关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却将她带到医院强行做了人工流产。
马卫花的话让律师非常惊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检察机关:确实做过人流手术
为慎重起见,翁卫华律师于5月底专程来到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调阅案卷。然而,翁卫华没有找到这份手术同意书,便向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深感案情重大,到甘肃省康泰医院调取了相关证据。
果然,办案人员从一份手术同意书上证实了马卫花确实做过人流手术。之后,办案人员又从城关分局调取了一份笔录,证实了警方已获悉马卫花怀孕的事实。
问:你是否怀孕了?
马卫花:被抓时我不知道怀孕了,我被抓后在送往看守所时,检查说我怀孕了。
问:现在你有没有怀孕反应?
马卫花:这几天我有怀孕反应,时常厌食、恶心,这个月没有月经。
翁卫华律师告诉记者,这样一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知为什么却没有出现在警方的卷宗中。
2004年7月23日,兰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律师: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辩护 怀孕不适用死刑
2004年7月23日,兰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马卫花运输毒品案。马卫花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马卫花曾在2004年2月19日,在全麻状态下,于怀孕50天左右被强制执行了人工流产,马卫花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其次,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后,马卫花属于初犯、偶犯,又属受他人指使,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城关分局婉拒记者
兰州市5为了解马卫花被强制执行人流手术的原因,连日来记者多次来到城关分局采访,但始终没有得到正面答复。
前日,记者拨通了其中一位办案人员的手机,他称自己只参与了抓捕工作,由于案情重大,之后由专案组负责,并且目前他已调离禁毒大队,具体的情况他并不清楚。他建议记者携带介绍信按照程序去采访。
昨日上午,记者携介绍信来到城关分局,当记者说明来意后,主管宣传的负责人让记者直接去禁毒大队。而禁毒大队的负责人听说此事后称,事情是经过逐级上报,领导同意后才这样做的,并称负责此案的民警出差了,让记者过几天再来。
随后,记者找到该局负责禁毒工作的主管副局长,但他也没有正面接受采访,只是让记者去找兰州市公安局办理采访手续。然而兰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员给记者的答复是:此案还没有宣判,最好去兰州市中院了解情况。
警方能强制堕胎?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马卫花究竟是无知还是另有隐情?
在2004年7月23日庭审时,公诉机关出示了住院号为15609的《甘肃省康泰医院手术同意书》:马卫花,女,29岁,单位:城关分局,术前诊断:怀孕50天,要求终止妊娠,手术名称:人工流产术,麻醉选择:全麻(因患者不合作,城关分局队长要求强制执行)”,而在最后的签名上签的是“城关分局禁毒大队”字样。
对此,人们不禁要问:警方强制执行堕胎的行为究竟是谁赋予的权力?
警方涉嫌滥用职权
甘肃雄意律师事务所、马卫花的辩护律师翁卫华表示,对于怀孕妇女犯罪,无论她所犯的罪刑多么严重,怀孕的胎儿总是无辜的。而马卫花的人流手术是在未征得本人同意下被警方强制执行的,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胎儿的存活权和母亲的生育权,从这一点上讲,执行强制堕胎行为的公安机关涉嫌滥用职权。

200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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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50天女嫌犯被强制堕胎(新闻)
据《西部商报》报道,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数量为1606克的运输毒品案。仅从涉案毒品的数量来看,29岁的女被告人马卫花足以被判处死刑。尽管马卫花没有任何立功情节,但她的辩护律师却为她作了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理由是,马卫花被警方抓获时曾怀有身孕。随后,马卫花的辩护律师翁卫华当庭抖出一条爆炸性新闻:警方在全麻状态下,对怀有50天身孕的马卫花强制执行了人工流产。据此,律师认为,对马卫花的量刑不适用死刑,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据悉,此案将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在庭审时,公诉机关向法院出示了一份住院号为15609的“甘肃省康泰医院手术同意书”,上面写有“马卫花,女,29岁;单位:城关分局;术前诊断:怀孕50天,要求终止妊娠;手术名称:人工流产术;麻醉选择:全麻”。在麻醉选择一项中记载着这样一段话:“全麻(因患者不合作,城关分局队长要求强制执行)”,而在最后的签名处签的是“城关分局禁毒大队”字样。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关于马卫花为何被强制堕胎,城关分局始终未接受记者的采访。
必须追究滥用职权者的法律责任(直评)
犯罪嫌疑人虽身陷囹圄,却并未丧失自己所有的权利,怀孕便是受宪法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利,无论怀孕妇女所犯的罪行多么严重,胎儿总是无辜的。马卫花的人流手术是在未征得本人同意下被警方强制执行的,这严重侵犯了胎儿的存活权和母亲的生育权。
从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出发,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主体的公安机关理应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便禁止”的准则。以法律没有明确的任何方式、手段实施执法行为,属于在法律之外增添的行政(司法)行为,无异于法外施“法”,这与漠视“坏人”的权利,随意对其采用过激手段加以惩罚有何区别?
对于这起“师出无名”的违法行为,不能局限于被强制流产的怀孕女嫌犯该不该判死刑的争论,更要动用法律手段追究涉嫌滥用职权的行为,让侵权者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摘编自《齐鲁晚报》8月25日 文/陈爱和
对生命的漠视心理来自哪里(求是)
警方在未经马卫花同意的情形下对其施行强制性堕胎,侵犯了马卫花的生育权。在堕胎问题上,只有马卫花才有自主处置权,这种权利不能由任何人、任何机关“代劳”决定,否则就是对马卫花合法权益的侵犯。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尽管我国法律对自愿堕胎缺乏明确规定,但有一点却是确定无疑的,就是如果母亲不同意堕胎却被强制性堕胎,那就严重侵犯了胎儿的存活权,而这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生命权利的剥夺。
从这一强制性堕胎事件,首先可看出当事警方法制意识极其淡薄。马卫花在审判前已经怀孕,本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事。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形下对其施行强制堕胎手术,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胎儿的存活权和母亲的生育权是极其重要的人权,必须得到无条件的尊重。警方对马卫花施行强制性堕胎,表明在他们的脑海中,尊重人权的意识极其淡薄。如果是一般公民,他们或许不敢如此造次,他们所以敢于侵犯马卫花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与她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有关。这表明“犯罪嫌疑人也有法定权利,他们的合法利益也应得到尊重”的意识,远未在一些司法人员心中树立起来。
尽管按照罪行轻重,马卫花可能被判死刑,但《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无疑使其拥有了生的机会。办案人员对马卫花施行强制性堕胎恰恰表明他们对此非常清楚,也表明他们这样做是有意要剥夺马卫花可能获得的生的机会。我们据此可看出部分公安人员对人的生命缺乏起码的敬重,因为他们不但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人争取生的机会,而且要刻意去剥夺他们可能拥有的生的权利。这种对生命的漠视甚至仇视的心理来自哪里?缘何滋生?不能不令人为之深思。
摘编自《潇湘晨报》8月25日  文/魏文彪
医院为何不质疑手术合法性(追问)
不想再质疑禁毒大队的做法———因为已经没必要质疑,这明显是违法行为———法律从未规定任何人可以合法地剥夺另一个无辜的生命。我只是不明白,医院何以能够不表示任何异议做这个手术?医生难道没有权利质疑这个手术的合法性?
想起不久前看到的一本记载一些国家医生逸事的书。在西欧某个国家,一个死刑犯在死刑执行前突然得了精神病,于是警方找到当地最好的精神医生为他治病,以便在其痊愈后执行死刑。但是,所有医生都拒绝了警方的要求。因为在他们看来,医生的职责是救人,而不是杀人。
哪怕警方的目的是合法的,这种做法也与医生的职业道德相违背。我当时还认为这些医生的悲悯情怀有些迂腐。但是现在,我却非常希望,在执行马卫花流产手术时,如果有一位医生有悲悯情怀就好了,至少可以救救那个无辜的50天的胎儿。不管母亲的罪行多大,胎儿的生命却是清白无瑕的。为什么禁毒大队的一个印章,就让医生们丧失了理性?
不敢想像,当医生不再把救人当首要任务,我们的社会会是什么样的状况。手术刀是残酷的,但是拿手术刀的人呢,可不可以多一些悲悯情怀,因为刀下可是关乎生死的人啊!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8月26日  文/佘娇
    《京华时报》 (2004年8月27日第A02版)

http://bbs.hangzhou.com.cn/thread-7394828-1-1.html

1 个评论:

匿名 说...

强烈谴责强制堕胎,泯灭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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