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8日星期五

丈夫未满22妻子被引产,临淄计生委:罚款后才能生

2010-9-6鲁中晨报
原文网址: http://news.e23.cn/Content/2010-09-06/201090600091.html

      一针打了下去,准妈妈腹中的胎儿开始了最后的挣扎——母亲的胎盘在保护了这个“准生命”近6个月后,再也无能为力了。昨天上午,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计生办工作人员给谢女士打了引产针。

   2010年 8月25日,朱台镇的赵先生反映,妻子将于年底生小孩,他到镇计生办办娃娃证,计生办说,赵先生7月份才满22岁,妻子4月份就怀了孕,未到结婚年龄怀孕需缴1500元罚款,当他要求镇计生办拿出依据时,镇计生办又提高到了5000元。记者采访中,朱台镇计生办王伟主任、该镇分管计生工作的焦书记、临淄区计生局有关人员给出了4个不同的答案。

    2010年9月4日9:00许,赵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你快过来吧,我老婆让镇计生办带去做引产了,你来晚了就来不及了。”


    记者立即赶到朱台镇,赵先生说:9月2日下午,镇计生办给他岳父打电话,让过去解决问题,当天22:00许回来;3日下午,镇计生办的七八个人把他岳母带走;9月4日8:00许,他妻子赶到镇计生办去找母亲,结果被镇计生办带走。

    记者与赵先生一起来到朱台镇计生办,院子已经上了大锁。

    随后,记者拉着赵先生紧急赶往临淄区计生服务中心,路上,赵先生的岳母打电话告知:“(你妻子)已经打上针了!”

    11:00许,记者赶到临淄区计生服务中心,这栋三层小楼空荡荡的,只在一楼西头的一间病房里躺着谢女士,她的母亲、婆婆在一边陪护。

    此时,谢女士手捂肚子在床上翻滚,不时地喊叫:“孩子,妈妈再也见不到你了。”

    记者从淄博市计生委了解到,像谢女士提前2个多月怀孕的情况,只需缴纳一定的罚款是可以生下来的。

计生罚款有没有标准?临淄区朱台镇3名相关人员给出4个答案

一项计生罚款,临淄区、朱台镇相关负责人先后给出了4个不同版本的答案,到底该执行哪一个?相关人员含含糊糊。

临淄区朱台镇一名姓赵的男士反映,他的妻子将于今年11月份生小孩,他到朱台镇计生办办理“娃娃证”,计生办工作人员告诉他办证需要1500元,他父母认为收费过高,要求镇计生办拿出依据,镇计生办又把办证费提高到了5000元,“我们村其他人生小孩办证才1000元,凭什么问我要5000元?”

朱台镇计生办的王主任说,赵先生是1988年7月出生,他妻子怀孕时,赵先生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要按照该家庭1名成员年人均收入的1倍进行处罚。

那么,朱台镇计生办的处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王主任表示,自己记不清依据是哪个法律法规的哪一条。

随后,记者与朱台镇分管计生工作的焦书记取得联系,焦书记说,针对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如果女方怀孕时,夫妻有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要按照该家庭1名成员年人均收入的0.5倍进行处罚。

到底怎样处罚?朱台镇分管领导与计生办主任各有说法,记者又与临淄区计生委取得了联系,一名姓王的工作人员说:“怀孕时不够法定年龄,就是要处罚。”那么,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下午,临淄区计生委董主任向记者反馈,处罚依据是“村民自治公约”。“我到村里采访,怎么村民都说没有这个公约?而且,处罚也不是由村委来执行,这怎么解释?”记者问。“那就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董主任说。

经查询,第42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项计生罚款,3名相关人员给出了4个答案。截至记者发稿,临淄区计生部门始终没有给出一个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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